名家书画网章程
名家书画院章程
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名称:名家书画院。
第二条性质:学术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成员:由著名书画家、鉴赏家及热心组织开展名家书画活动的有识有为者组成。
第四条宗旨:传承与发展名家书画艺术,弘扬诗书画文化,提升大家的书画鉴赏水平及文化素养。
第二章:组织机构
第五条 构架:名家书画院接受大中华名家书画会监督指导。大中华名家书画会于2012年3月29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成立。办公地设在港岛。
名家书画院设立院长办公会,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名家书画院总部设在北京国管局小营。
第六条:鉴于中国书画艺术源远流长、博大精深,为推进包容诸家、百花齐放、相得益彰的书画艺术创作,名家书画院面向全国、辐射世界华人,特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分院。
各分院需有固定人员、固定场所、一定人脉资源及资金支撑。
创办分院得有由拟任分院院长或执行院长自愿申请,由名家书画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,一经批准,即由名家书画院下达公文,并在名家书画网公示后,即可挂牌开张。
分院院长承担所在分院经济、政治责任。
分院副院长由分院院长提名,经名家书画院院长会审核后发文任命。
第七条职责:名家书画院及各地分院须组织举办书画展览、书画家笔会、论坛、书画交易等活动。分院须按年酌情向院务委员会缴纳会费。
名家书画院各院长、执行院院长、副院长,任职后,若迟迟不组织活动,不履行职责,没有任何作为,超过一年后,院务部将另作选择安排,并在名家书画网上作相应公示。
第三章:院士
第八条条件:
名家书画院院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攻有所长、卓有建树的著名书画家
2、受中国或国际书画社团组织认可,在当地书画界有一定影响的国家级美术师、书法家、画家。
3、有加入本院意愿、承认并履行本院章程者。
第九条程序:
1、 递交两幅代表作品及入院申请书。
2、 接到本院入会通知书。
3、 领取院士证书。
第四章:职能
第十条组织创作:
1、根据书画家意愿,定向组织采风写生活动。
2、根据书画爱好者需求,组织专题创作或现场书画活动。
第十一条进行交流:
1、举办笔会、论坛、进行行家交流。
2、举办画展,面向社会交流。
3.通过名家书画网进行交流。
第十二条开展交易:
1、通过名家书画网展示交易。
2、通过各地分院横向合作,开展交易。
第十三条出访:
1、组织书画家赴港澳台调研交流。
2、组织书画家赴国外考察研讨。
第五章:班子
第14条 院务委员会常委由大中华名家书画会会长、副会长及名家书画院院长及各分院院长、执行院长任常委,均为名家书画院院务委员会院长办公会成员。
第十五条:名家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办公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:本章程自公布、修订之日起执行。
名家书画院
2010年3月1日试行
2014年8月18日修订
2021年9月18日修订